一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一方不配合离婚怎么办)
诉讼离婚,如果对方完全不配合,最长需要多长时间能完成判决?,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藁城普法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诉讼离婚是否判离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讲证据的,对方不配合是哪种不配合,是不同意离婚,还是直接联系不上,不收传票,不出庭。
如果是不收传票,不出庭,联系不上的话,就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期为60天。如果对方是非境内人士(即香港、澳门、台湾或外籍友人们),那么公告送达期为三个月。而案件判决后,法院又一样的要将判决文书公告送达,这又是60天。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对方这种不配合的行为,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所以这个时候,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们感情已经破裂,一般法院第一次是不会判离婚的。
哪些情况会判离呢?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而一审判决有一个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过了之后才能提起二诉,虽然一般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判离,不过如果二诉你依旧没有证据能证明你们感情破裂,而对方又拿出证据证明你们感情没有破裂,那三次、四次起诉都没有判离婚的也不是没有……
这个时候,你可能会说法律不是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直接就是满足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的!
这个是真的,不过你是否能证明你们分居满一年或者两年了呢?
(1)分床不分房,还住在一起,只是各自有房间,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2)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不在一个地方生活,这种情况并不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3)分居的时间,必须是不间断的。
哪些证据能证明是分居呢?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要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防止对方不认。
2、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3、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不过最好是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证明,较一般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更好一些。
提醒几点:
如果想要顺利的尽快离婚,且对方还不愿意离婚的这种期间,一定要注意不要再给对方制造一些可以证明你们感情还未破裂的证据!比如还住在一起,有一起出去游玩的照片视频等等,即便为了孩子或者其他原因避免不了的要见面,也建议留好证据提前说明!建议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协助,不仅自己更省心力,而且律师会从专业的角度收集证据,和给到详细的注意事情,达到尽早离婚,和保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
来源:校刘帮创业
于律师您好,我已经2次起诉离婚,但都被法官判不离了,原因是对方一直拒收传票,也不到庭。
现在又到了可以第三次起诉的时间,我很纠结,怕这次法官也不给判离。
我感觉自己就像一朵快枯萎的玫瑰,要被这段糟糕的婚姻吸干了血。
如果第三次起诉他又不出庭,法官判离的概率有多大?
我原本也不想诉讼,但对方喜怒无常、阴晴不定,前一秒说好的事,后一秒就能反悔。
我把之前跟他谈话的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都保存下来了,有一些我们达成一致的东西,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我们的共同财产有房有车有存款,这些我都可以让步,但我一定要孩子的抚养权(10岁),还有快点离婚。您说我到底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对方不到庭,离婚案多次判不离的情况很常见。
第三次起诉不能说一定就判离,只能说比上一次起诉判离的概率高一些。
我曾经代理过同类案件的女方当事人,在对方两次诉讼都不到庭的情况下,争取到第二次诉讼法官给判离了,但那是我下了很大的功夫在打动法官这件事上。
第二次诉讼的最开始,法官也明确跟我们表示过肯定不判离:“对方都没来,判什么判?”
后来我就让女方找各种现实问题,确实她当时是要带着孩子出国,没办法办理签证。
然后我又让女方各种装可怜,还专门费了很多时间写好“哭稿”让她背下来,最终才得到法官的同情给判离了。
(图为我给客户准备的“哭稿”)
但也只是判了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她和基础的抚养费,财产没有分割,得另行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
所以如果你第三次起诉的时候,对方仍然不到庭的话,即便法官判离,也是同样的结果。
那抚养费数额基础得就跟没有一样,并且财产在对方不到庭的情况下是不会分割的。
之前你和对方协商达成的某些合意,即便是白纸黑字地把它们落实到离婚协议里也是不够的。
因为离婚协议在你们正式办理完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之前是随时都可以反悔的。
更何况现在连书面的离婚协议都没有,只是一些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是没什么证明力的。
离婚诉讼中比较有力的证据一般是以下这些:
1、对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孩子出生证
2、对财产的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大额存单等
3、对收入的证明:工资、公积金流水、参加社保人员缴费信息等
如果有家暴的情况,还需要派出所的笔录、居(村)委会的调解记录、就诊病历、医疗鉴定书或诊断证明等。
我不知道你说自己对于财产都可以让步具体是让步到哪种程度?
是可以一分钱不要呢?还是说多少要一些?你内心对于财产数额的底线又是多少?
这些问题的答案将会直接影响到我给你的离婚方案。
因为有的人把财产看得很重,认为自己一定要拿到钱,哪怕打上个四五年的官司都无所谓,这样我就会建议Ta坚持诉讼。
而有的人觉得自己虽然可以退让,但不能放弃全部的财产,否则会因此而感到羞愧或者愤怒。
这样我就会帮Ta算清楚应得的是多少,让Ta自己想清楚愿意退让多少。
还有一些人根本就不在乎钱,觉得无所谓,一分钱不要也行。
后面两种情况我都会建议Ta以退让的财产为筹码,跟对方谈判去获得另外一些Ta认为更重要的东西。
比如孩子抚养权或者加快离婚进程,让对方配合协议离婚。
你的孩子已经10岁了,按照法律规定,8岁以上的孩子就可以上法庭表态自己愿意跟谁。
而司法实践中,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只要做出了选择,法官就会尊重其意见,把抚养权判给Ta选择的那一方。
所以,你有信心孩子一定会选择你吗?
如果有的话,这也是你谈判的一个筹码,让对方明白自己不会获得抚养权,拖延诉讼毫无意义。
同时你又愿意让步一些财产,只要数额能达成一致,就可以直接走协议离婚这条路,实现比诉讼更快的离婚。
离婚无非两种方式:诉讼离和协议离。
有人说:“你们离婚律师为了接案子多挣钱都会劝客户打官司吧?”
“非也~非也~”
有道德的离婚律师会以客户的利益为原则,从当事人的角度给出最好的建议。
如果客户的目标是多争取财产,诉讼能争取更多就诉讼,谈判能争取更多就谈判,所以找到一个好的离婚律师非常重要。
今天的直播中,有粉丝朋友咨询论法律师: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将户籍迁入到男方的户口簿,现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怎么办?
离婚案件都起因于夫妻感情的破裂,伴随着感情、财产、子女、生活琐事等,可能会积累大量的怨恨情绪,进而导致离婚后继续给对方制造不愉快。本次的离婚后户口迁移问题就是常见的一种纠纷。
论法律师认为,一方不配合迁移户口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在离婚的前提下是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的。
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故,可按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家事案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常常涉及情理因素,要求执法部门透过现象看本质,洞察当事人背后的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你处《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问题有关建议的请示》(人管办字[2009]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公安部第三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一、 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作者:开佰达律师,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开律师执业多年,目前重点关注税务领域、保险行业、财富传承领域案件代理和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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