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牛被车撞死保险公司赔了农户2万但要求拉走尸体,合理吗?
2021年正月十四,保险公司把被撞死的山羊放在秤上称重,71公斤,当场掏了3000元给养羊大爷,死羊由保险公司带走,养羊大爷、司机、保险公司皆大欢喜,一场纠纷圆满化解。
事情还要从今年正月十四说起,安徽六安市一条乡村道路上,以货车司机过路时不慎将养羊大爷的一头怀崽山羊撞死,随即报警、报保险。
后经交警责任认定,司机全责,赔偿协议如下:保险公司赔偿3000元,死羊归保险公司。三方对此赔偿结果都表示满意。
其实类似的事情不胜枚举,只不过在很多案例中,关于被撞死的牲畜归谁所有的问题,三方往往争持不下,有人认为应当归司机所有,有人认为归保险公司、有人认为归养殖户。
那么保险公司赔偿后,被撞死的牲畜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首先,肯定不能归司机所有如果事故中,赔偿款不是来自司机,而是保险公司介入后作出的赔偿,那么司机肯定不能获得被撞死的牲畜。
原因很简单,换一个角度想,假设事故中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维修和零部件更换的费用,那么换下来的零部件归谁所有?当然是保险公司,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一次性买断损坏的旧零件了,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包含了旧零部件的残值。
实践中,汽车换下来的零部件,保险公司会找有经验的回收机构进行残值认定,对于残值较多的零部件,保险公司会回收;残值较小的零部件,保险公司会放弃回收。
与零部件的道理相似,撞死牲畜的交通事故中,被撞死的牲畜也是有“残值”的,而司机显然不能获得该残值,就像他不能获得旧零部件是一个道理。
那么接下来问题就简单了,被撞死的牲畜应该归养殖户所有,还是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二,绝大多数情况下,归养殖户所有事实上,类似的案例中,被撞死的死牛,绝大多数情况下依然归养殖户所有,保险公司是不能带走的。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0条规定: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注意,这里提到的是“赔偿”,何谓“赔偿”?“赔偿”就是指以经济方式弥补自己的过错,这一点是区别于“购买”行为的,最本质的区别是“赔偿”不能获得标的物的“处置权”,更谈不上“所有权”;而“购买”行为在获得“处置权”的同时,一起获得的还有“所有权”。
因此,从“赔偿”这一概念来讲,既然不能获得“处置权、所有权”,那么“处置权、所有权”依然不会因为“经济赔偿”而发生转移,自然还在养牛户手里,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权带走。
当然,第40条中明文规定赔偿是“折价赔偿”,也就是说是不足值赔偿,赔偿部分加上残值部分才是活牛的全部价值。如果保险公司把死牛(残值)带走,那么养牛户显然是有损失的,比如活牛价格2.5万元,死牛价格5000万,保险公司赔偿了2万元,如果保险公司同时把死牛带走,那么养牛户岂不是损失了5000元?那赔偿的意义又何在呢?“无过错方无责”又如何得以体现呢?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是“不足值赔偿”,或者说是剔除残值后的赔偿,那么死牛仍然归养牛户所有,保险公司无权带走、无权处置。
但是上文中六安市那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就把死羊带走了,这又是为何呢?
很简单,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基于“取得全部残值”的全额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取得全部残值”,则可以把死牛带走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既可以“折价赔偿”,死牛依然归养殖户所有;又可以“全额赔偿”,取得全部残值,此时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将死牛带走。
“全额赔偿”可以理解为“变相购买”行为,比如活牛的价格是2万元,死牛(残值)价格5000元,如果保险公司和养牛户协商一致,按照活牛的价格全额赔付2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把死牛带走的。
当然,带走的前提是养殖户同意,因为即便是“全额赔偿”,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获得了死牛的处置权和所有权,但在养牛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变相购买”,将死牛带走。六安市的那起交通事故就与此相似。
实际上只要构不成交通肇事罪,赔偿属于民事范围,至于到底双方按照“折价”是“全额”方式进行赔偿、到底处置权和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关键看双方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
说得再直白一些,如果保险公司不把死牛带走,那么就少赔偿一些;如果想把死牛带走,养牛户也默许,那么就多赔偿一些,这就是差别。
综上,具体到该具体问题,赔偿养牛户2万元后,保险公司能否把死牛带走,关键看处置权是否发生了转移,而转移与否关键看双方协商结果;
为了避免此类分歧的发生,双方最好在赔付前写一份纸质材料,明确写明赔偿是“折价赔偿”还是“取得全部残值”的“全额赔偿”,最好将处置权、所有权也一并写在纸上,如此才能规避后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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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这个问题有点儿纠结,按保险法规,保险公司已经完成了财产理赔。牛作为被保险主体,也就是被保的财产。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被保财产以后的处理。
而作为投保财产方的农户,已经获得保险公司赔付,财产投保物的等额价值。得到赔偿后,就不能再要求赔付财产物丽以后处理。
纠结的是牛作为财产被保险物,生命终结后,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争执目的是谁能得到,这部分剩余价值。
按法规应该有保险公司得到,就如同汽车也是财产投保物。车主得到车辆保险理赔后,损坏车辆可以拉到汽修厂拆解。有部分零部件有利用价值,即使卖到废品公司,也能得到相比较剩余的废金属价值。
同样的道理,理赔后的投保财产物牛,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如可以作为牛肉出售,牛皮处理后可以卖给毛皮收购商,但应该归保险公司所有。
农户如果要求获得剩余的利益,也就是理赔后的死牛价值,哪怕是以埋葬为理由。也要双方协商扣除,剩余的保险物价值,这从法规和情感角度,都是合法合情合理。
其他网友观点合理。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因为牛是物而不是人。因此如果是保险公司公司赔付了农户牛死亡的损失,那么有权对残值(牛的尸体)拉走处理。
在实践中,对于物如汽车因交通事故损坏,如果由保险公司理赔,那么更换下来的破损零件也归保险公司所有,事实上也是保险公司回收。
原因很简单,因为保险公司出钱为车主换新零件、旧或破损零件当然归保险公司所有,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对受损旧零件的一次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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