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泄露怎么办(个人资料被网贷泄露怎么办)
【个人信息泄露被贷款怎么办】,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普洱网警巡查执法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购火车票、飞机票受限;无法按揭买房买车;头顶着“老赖”的帽子……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似乎与遵纪守法的人没有关系。但现在,一些人正在“被老赖”,原因是他们的核心信息,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个人信息泄露被贷款怎么办?
不知不觉中成为“老赖”,那么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呢?
4000多元的电动车,拍张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就能省去1000多元。你拍不拍?
广西南宁的何女士就拍了。结果是,她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被人拿去办理了4万元的贷款。直到接到频频打来的催款电话,何女士才知道此事。
同学要创业,跟你要身份信息,你给不给?
湖南工学院的27名同学就给了。结果是,该学院学生会主席李某,以创业需要资金的名义,骗取27名同学身份信息后,从网贷平台贷款近百万元,用于挥霍。
甚至山东某地一村庄,竟然有80%的村民成为老赖,而几乎全部的村民对此均表示不知情。
一觉醒来被贴上“老赖”的标签,确实够委屈的。实际上,类似的案例在全国还有很多很多。在你眼里看起来,这是一张简单的手持身份证照片,但在不法分子手里,这可是生财的工具。当然,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
这些漏洞不堵上,“被老赖”风险剧增。
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很多都是在苦主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在生活中,哪些漏洞会导致信息泄露呢?
1、熟人帮忙
亲朋好友请求帮助,同学之间借身份证,朋友贷款帮忙签字……这些行为在生活中已经司空见惯,然而这些善举往往为自己挖下了“坑”。
2、身份证遗失
还有些人一时不慎丢了身份证,虽然及时办理了挂失,但挂失是在公安部门的系统内操作的,一些地方工商系统和公安系统并没有联网,造成工商系统无法判断该身份证是否挂失,导致身份信息被盗用,维权很麻烦。
3、不良App收集泄露隐私
如今,不少App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App也成为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中消协发布的对10类100款App测评结果显示,42款App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不会征得用户同意,明目张胆向第三方出卖信息,79款App隐私政策存在默认同意和提示阅读等问题。
网警提醒:
(1)个人信息保护好。身份证、户口本、房本等重要证件,千万别随意借给别人使用。
(2)虚拟账号别外泄。个人上网活动记录、电子邮箱、QQ号码、网上购物情况、各种账号密码。
(3)但凡签字要留心。银行对账单、信贷证明、信用卡报告等材料签字证明时,要反复核对是否本人所为。
不小心成为“老赖”,不代表是真正的“老赖”。只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明,说明情况,就能恢复清白。
每个人借款人在网上申请贷款的时候,都会填上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虽然网贷平台承诺不将这些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第三方,但是当网贷逾期的时候,他们还是会毫不犹豫的将逾期用户的个人信息打包交给外包公司,或称为催收公司。这个过程是否可以称之为已经将用户个人隐私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呢?
还有些网贷平台,借款人申请贷款之后,贷款申请未通过,但是不知何时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已被其他网贷公司所掌握,然后拨打电话,推销理财产品或贷款业务。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对用户的生活造成很多不便,甚至直接导致财产损失。很多网络诈骗、电话诈骗就是由于个人隐私信息在无意间的泄露所产生的。
而在正规的网贷平台,有相关的催收行为规范条例,网贷平台以及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应负责维护借款人隐私,在催收过程中保证借款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不被超限或非预期使用,催收过程中未能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导致借款人造成损失的,由网贷平台或催收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有些不正规的网贷公司或机构有时故意将贷款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并造成损失。
对于现金贷或网贷行业的暴力催收,在催收过程中泄露用户隐私,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应该怎么维权?
如果网贷平台在催收过程中泄露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这属于违规行为。而贷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代表单位,向中国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举报该网贷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如实举报,捍卫属于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希望借款人遇到隐私侵犯情况,及时拿起法律切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
其次,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当事人对自己个人泄露的隐私信息进行赔偿。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很可能让犯罪分子利用,并进行诈骗,严重影响个人的生活状况。其次,个人信息属于隐私,如果网贷平台在暴力催收的过程中故意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无意泄漏属于过失,给信息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承担责任,如果贷款人赖账或者跑路有正规的流程,但是也不会泄露贷款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个人隐私信息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如果网贷公司在使用暴力催收过程中未能遵守本规范有关规定导致借款人个人隐私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由网贷平台或催收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借款人遇到隐私侵犯情况,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甄贞委员、李大进委员、谭平川代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
国务院参事甄贞
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
全国人大代表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各类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随处可见,几乎已成常态:App软件提取个人通讯录、地理位置等信息,社区、商场、快餐店等场所的登记本上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每次填写信息心里都特别不踏实,因为不知道疫情之后这些登记表会流向何处。”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甄贞对此表示非常担心。采访中,多位代表和委员表示,后疫情时期,加强个人信息权保护和数据安全刻不容缓。
公民信息安全关联财产安全
代表委员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记者调查发现,很多社区、饭店、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信息登记本管理松散,登记者可以随意拍照。不仅如此,全国人大代表,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平川在调研中发现,在购房、购车、租房、使用手机App等后,公民个人信息会被随意收集、使用。
在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问卷调查中,85.2%的受访者表示遭遇过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遭遇信息泄露的近九成受访者表示曾接到过推销电话或骚扰短信。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态势》显示,每款App应用平均收集20项个人信息。
“现在有专门收购个人信息的公司,甚至已成为一个行业。”谭平川说,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不断升级,公民信息泄露可能直接导致其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
法律位阶低难以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是,由于缺乏顶层立法,现有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中,并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居多,法律位阶低且适用效力有限,很难发挥震慑作用。
2019年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显示,个人信息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和基础,因缺乏应有保护而面临巨大风险;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乱象大量存在;掌握海量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因管理不当而成为数据泄露源头,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互联网营销牟利、网贷暴力催收、电信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李大进分析说:“数据权利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需要明确数据收集、处理、使用的义务边界,提供权利保护的救济途径,实现对个人数据的基本保护。”
注重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正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谭平川建议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李大进表示:“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不仅仅体现在数据安全上,还会通过数字经济得以现实。因此,数据安全保护立法,应注重数据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
我国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阶段,现阶段如何保护疫情期间已经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甄贞建议,应明确线上线下为防控疫情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向社会公开发布个人信息收集名录,并优化配置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方式和渠道。与此同时,应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定期清理机制,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收集的不同类别个人信息的保管期限,对于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由相应负责人员及时清除,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迟日大委员:
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律协副会长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应用等为疫情排查、预测以及防控措施、决策的制定等提供了重要支持。但另一方面,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今年2月1日,山西省临汾市一男子因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名单内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被依法行政拘留;2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破获该省首起利用疫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嫌疑人薛某利用虚假口罩购买网站骗取4700余人的个人信息。
“兼顾个人信息的充分合理利用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疫情防控中显得非常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迟日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列入2020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对于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迟日大指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度设计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个人信息收集上,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平台,并由一个确定的主体负责收集、提供和保护。二是强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的自我规制义务。公共部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往往具有强制性,且收集的范围更广、内容更为具体,故理应赋予其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三是探索完善个人信息非损害类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迟日大建议,可尝试设置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者的行政责任,赋予公民个人对非公共部门收集的个人信息具有自主删除的权利等。此外,检察机关可考虑将此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解决好老百姓的痛点难点问题,比如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展现司法为民的基本宗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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